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(JIANGSU ENTRY--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ASSOCIATION)简称江苏检验检疫协会( JSCIQA )。具有独立法人地位。
第二条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,是江苏省内从事出入境卫生检疫、动植物检疫、商品检验鉴定事业的机构,有关企事业单位、人士自愿组织的行业性社会团体。本协会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的宗旨是:团结和组织全省与出入境卫生检疫、动植物检疫、商品检验鉴定有关的机构、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及各界人士,开展行业间的技术交流和合作,发挥社团组织的桥梁、纽带作用,为提高我省出入境卫生检疫、动植物检疫、商品检验技术和监督管理水平,改善出入境环境和商品质量,促进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发展服务。
第四条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、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领导,接受江苏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管理。
第五条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办公地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宣传国家和我省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,普及检验检疫知识;
(二)组织出入境检验检疫政策理论和改革发展战略的研究讨论,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建议;
(三)推动行业间的联系和协作,积极为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检验检疫技术服务、信息服务、法律服务和各类咨询服务;
(四)培训检验检疫管理和技术人才,举办政策、法规、时事和技术讲座,帮助有关企事业单位提高产品质量,改善经营管理;
(五)组织编辑出版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译文、书刊和资料;
(六) 发展与国外相关行业组织和团体间的友好联系,开展国际性的检验检疫技术、信息的交流和合作活动;
(七) 兴办法律允许的经济实体;
(八)承办政府部门与会员委托的事项以及依法应办理的其他事项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七条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、个人会员和特邀会员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协会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;
(三)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会员证由理事会制发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;
(三)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出版物和信息资料;
(四)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人才培训、知识讲座、业务交流以及技术协作和咨询等活动;
(五)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学习、考察、参观等活动;
(六)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七)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协会的章程,执行协会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向本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(也未提出减、免、迟交会费申请)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;
(四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五)决定终止事宜;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、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三)增补和调整部分理事、常务理事、副会长;
(四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五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六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(七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;
(八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九)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十)聘请协会名誉会长、名誉副会长和顾问;
(十一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二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行使常务理事会的职权。
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决定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,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。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,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担任。
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,交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三十条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的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在职工作人员的工资、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1年5月29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。
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于2001年6月6日经江苏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局核准,并于即日起生效。